欢迎访问白水教育综合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新闻 >> 校园新闻

【田中•普法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法》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1日       发布单位:白水教育       供稿:杨艳       编辑: 白水田中       浏览: 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 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定的意义: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三、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五、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六、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一篇:璞玉试锋芒 课堂蕴芬芳——收水中心校新教师过关课展示活动
下一篇:上下楼梯 安全“童”行——白扬友谊幼儿园开展上下楼梯安全教育主题活动

Copyright@2016- 白水教育综合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四马路      邮编:715600      电话:0913-6188800
技术支持:大一科技      陕ICP备17012795号-1      本站访问人次:2577674 

执行时间7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