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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3日       发布单位:白水教育       供稿:白水教育       编辑: admin       浏览: 136次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应用研究工作的开展,提升中小学教师在信息化和课程改革环境下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规范和完善全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的管理,根据我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的申报课题及立项课题。

陕西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学校以及基础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  课题选题

陕西省基础教育“十三五”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选题原则:以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重点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融合创新,拓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广度与深度,突出应用效益,注重资源建设与应用的实效性,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力求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省电教馆发布《陕西省基础教育“十三五”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对课题选题进行分类,作为选题主要参考。

第三章  课题申报

“十三五”期间组织两个批次(2016年、2018年各一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重要课题或者专项课题可随时组织申报立项。

符合第三条所述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进行申报。

申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包括一名行政负责人和一名学术负责人,二者可为同一人,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负责和组织课题的实施。

学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教师以上(含一级)职称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有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完成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课题研究任务的经历,申报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复印扫描件或照片,并有义务在评审组认为必要时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审核。

学术负责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任务。正在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立项课题且未结题者,暂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课题组除行政负责人和学术负责人外,其他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超过7人,要明确各人研究工作分工。

课题负责人应参照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研究方向及课题名称,认真如实填写《陕西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申报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书(包括文稿和电子稿)集中报送省电教馆。迟于受理截止日期上报的申请书,一般不再列入该批次的立项评审。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申请上报的课题由省电教馆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专家指导组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凡本人申请课题或本人参与申请课题者,将不安排其参加该批次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省电教馆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合格者转入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五名专家)依据省电教馆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课题进行综合评审。出席综合评审会议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通过综合评审的课题,由省电教馆发文并向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管理

陕西省基础教育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实行“集中立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重点指导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省电教馆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

省电教馆负责组织课题的申报、评估和结题工作,并委托各市电教馆对所属范围内课题实施日常管理。

省电教馆对各类课题实施及执行情况,各市级电教馆的课题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评估。

各类课题的申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相关的课题管理部门。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管理并积极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各课题承担单位在时间、人力、经费和出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承担课题的单位,对其所属人员承担或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作为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课题承担单位领导对各类课题的支持情况和实效,作为该课题结题评审和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上报市电教馆及省电教馆,省电教馆依据各课题的实施周期和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和指导。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之一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电教馆审批:

变更课题行政或学术负责人;

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

改变成果形式;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

课题研究出现下列之一情况,省电教馆按撤销课题处理: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过立项课题的该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二年内不再接受其课题申请。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所有课题在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文本和电子稿(含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整理完成,经所在单位同意,向省电教馆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十三五”周期的所有课题成果鉴定申请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9月。

成果鉴定由省电教馆组织专家评议完成。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鉴定方式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

鉴定组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预期目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确认并填写《成果鉴定评审书》。

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申请单位承担。

省电教馆根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结题验收等级,并向通过验收的课题单位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评奖、宣传和推广

各课题组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和效益。

各市电教馆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教育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省电教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化教育馆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化教育馆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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